2023泰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解决方式与实例分析)

更新时间:2023-08-31 09:48:31    浏览量: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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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虎丘区法院审理一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对医疗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对医疗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医疗合同纠纷的审理问题


苏州虎丘区法院审理一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叶老伯被“养女”送往护理院。“养女”付了一段时间陪护费后,就不再付了。叶老伯还声称无法联系“养女...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判决被告叶老伯及其“养女”徐女士向护理院支付拖欠的护理费5万余元。

叶老人70多岁,独居老人,患有高血压、胆结石、胆囊炎等慢性老年疾病,自理能力差。叶老人说,十多年前,他认出徐女士为“养女”,并口头同意徐女士抚养叶老人。叶老人去世后,他的资产交给了徐女士。近年来,叶老人和徐女士一家住在一起。2018年6月,徐女士将叶老人送往苏州某护理院,委托护理院对叶老人进行24小时全日制医疗。

徐女士以叶老伯(乙方)的名义与护理院(甲方)签订了《医患协议》和《安全通知书》。第二项“乙方的权利和责任”承诺:。。乙方的亲属有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费用。徐女士在乙方或监护人签署的《医患协议》栏中签字,在《安全通知》上签字,并注明与患者的关系为女儿。

直到2019年11月,徐女士才按约定支付叶老伯的护理费等费用。之后,徐女士没有再支付各种费用,叶老伯也没有钱支付。截至2021年7月,共拖欠陪护费、伙食费、预付医疗费等费用52437.62元。护理院未能催促叶老伯和徐女士上法庭。

立案受理后,法院多方查找徐女士所在地,查明徐女士户籍所在地房屋已拆迁,名下无房产。最后,她无法联系徐女士,并依法宣布送达。开庭时,徐女士没有出庭。

在诉讼过程中,叶老伯对护理院主张的费用没有异议,但他声称有一套搬迁安置房。在住院期间,“养女”带他去房地产交易中心签名出售房屋,但叶老伯自己没有收到房屋销售费。

法院认为,徐女士与护理院就叶老伯的护理与治疗签订的《医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之间存在委托协议关系。作为委托人,徐女士应向护理院支付叶老伯的陪护费、医疗费等费用,然后作出上述判决。

2023泰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解决方式与实例分析)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在医疗活动中,在患者接受治疗前,将与医院签订相关的医疗服务合同,通过法律保护其权益。但当患者与医院发生医患纠纷时,患者可根据服务合同要求医院承担相关责任并给予赔偿。那么,如何处理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呢?接下来,小将为您介绍。

一、如何处理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中,如果患者要求责任人员或医疗机构承担责任,掌握一般证据至关重要。患者可以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包括:登记收据、门诊病历、处方、诊断证明、治疗费用收据、住院通知、收费通知和危重患者的证人证言。其次,在合同履行证明方面,只要求主张权利方证明其履行了合同义务。并强调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对方表示已履行合同义务的,由对方证明。

二、医疗服务范围

明确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和标准,主要考虑三个方面:

1、为界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范围,确保员工能够在生病环境中提供合适的治疗技术和医疗服务,为员工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

2、为控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使有限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发挥最大作用;

3、为了加强医疗服务的管理。基本医疗服务的类别和标准应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规范和管理规定;

随着医疗改革的逐步深化,医疗服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也在加快。最近,关于医疗服务信息化建设问题,中国信息协会副秘书长王志指出,推进医疗服务信息化建设的关键是制定统一的信息技术规范,确保各级各部门之间各种信息流的顺利流动,在此基础上整合和完善分散的信息系统。

在一定程度上,医疗服务合同是对患者权益的保障。法律可以保护有合法权益的人。当患者权利受到侵害或与医院发生冲突时,医疗服务合同可以为自己争取权利,并要求相关人员承担责任。

2023泰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解决方式与实例分析)

对医疗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前言:合同当事人自行协商是处理合同纠纷的最佳方式。自行协商难以解决合同纠纷的,可以请第三方调解或者按照医疗合同申请仲裁。医疗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以后也没有签订仲裁协议的,可以通过起诉处理医疗合同纠纷。

一、如何处理医疗合同纠纷?

1、以讨论的形式自行处理;

2、通过调解的方式,由有关部门帮助解决;

3、仲裁机关以仲裁的形式处理;

4、以诉讼的方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找纠纷的处理。

二、医疗合同纠纷的证据类型有哪些?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证据;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记录。

三、医疗合同纠纷起诉后可以申请延期举证的情况有哪些?

(一)书证原件丢失、丢失或损坏;

(二)原件在对方控制下,经合法通知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由他人控制,有权不提交;

(四)原件因篇幅或体积过大而不方便提交;

(五)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难以取得证明原件的。

四、医疗合同纠纷的证据需要满足哪些要求?

1、证据主体是合法的。

证据主体是指产生证据内容的个人和企业。证据主体合法,是指产生证据的核心必须符合法律要求。

2、证据形式合法。

证据形式的合法性是指作为证据,不仅要求内容真实,还要求方法符合法律要求。

3、获取证据的方式是合法的。

当事人收集的证据材料是否可以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取决于证据材料的获取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证据程序是合法的。

最后,证据材料作为证据需要经过一定的诉讼程序,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证据仍不能作为案件认定的依据。

五、医疗合同纠纷的质证流程有哪些?

(一)原告提供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二)被告提供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3)第三人提供证据,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进行质证。

医疗合同纠纷没有具体的处理方式,医疗合同种类繁多,如医疗购销合同、医疗服务合同等。如果是医患纠纷,可以请卫生行政部门介入。无论如何处理医疗合同纠纷,都要收集有效的证明文件。

2023泰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解决方式与实例分析)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服务合同纠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释义】

服务协议是指服务供应商与服务接收人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服务合同的目标是提供服务,而不是交付事物。服务协议的主体大多是主要从事服务业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大多数服务协议都是个人的,即服务责任方需要亲自履行合同,不得委托他人执行。根据不同的服务项目,服务协议可以分为几类。

医疗服务合同是指医疗机构与患者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当患者因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过错造成损害时,有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的竞争,民法典通则赋予当事人决定权。《民法典》专门编制了《医疗损害责任》一章,规定了医疗赔偿责任。相关“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区别和适用问题,请参见“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部分的解释。需要注意的是,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不同于消费关系,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由于现代社会企业的发展和实力,客户处于弱势地位,消费关系在价值观上强调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但医疗关系不同于消费关系。总之,消费关系是一种简单的经济关系,一方花钱,另一方提供产品和服务,追求消费结果的确定性。虽然医疗也是一种服务,但医疗行为的反应确实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个人生活和健康。医学科学中未知的领域太多了,这决定了医学只能强调正确的方法和方法,而不能强调确定的结果。此外,医疗关系不同于经营者与客户的一对一关系,还包括社会的整体医疗权益。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服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服务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通常是《民法典》、《律师法》、《邮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食品安全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电信条例》、《旅行社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率管理暂行办法》、《物业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确定本案原因应注意的问题]

服务业是随着社会生产和社会分工的发展而产生的产业。随着城市的繁荣和居民数量的增加,服务业在经济行为和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满足服务业发展的需要,服务协议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很常见,由此引起的争议也在增加。因此,它被列为第三个原因。根据服务项目的差异和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列出了22类第四类案件。与销售协议不同,服务合同的目标是服务产品,具有非实物性、不可储存性、生产和消费同时性等特点。在适用服务协议的原因时,应注意上述差异。

此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最初是“120.服务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个原因。《民法典》合同专章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这也是民法典的亮点之一,与社会民生有关,极其重要。修订后的原因规定将第四级案件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升级为第三级案件,并根据《民法典》的编章顺序进行安排,具有典型的宣传意义。

2023泰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解决方式与实例分析)

医疗合同纠纷的审理问题

生病是最常见的事情。从法律上讲,医患冲突属于服务协议之一。随着公众法律观念的提高,这种纠纷也在增加。在审理医患冲突案件时,从患者和医院的角度来看,存在一些共同的问题,很多人可能不知道。

1、审理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差异法律适用及后果。为了更直观地解释这个问题,请查看以下两个有效案例。

案例一

原告张某,被告北京某医院。

20xx年12月17日,原告张的母亲住进被告医院治疗,确诊为:“失语症,右肢体活动无法检查,高血压3级,2型糖尿病,肺部感染。20xx年1月11日,患者昏迷,瞳孔放大固定,亲属要求转院治疗。20xx年1月15日,病人转院后在外院死亡。诉讼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委托区级医学会进行技术鉴定,结果不属于医疗事故。对此,原告不服,再次要求技术鉴定。20xx年11月10日,北京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被告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多起违反常规诊疗的医疗过失行为。因此,该病例属于一级乙级医疗事故。本案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被告的过失行为负次要责任。最后,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查询病历、复印病历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43664元。

案例二

原告李某,被告北京某医院。

20xx年10月10日,原告的鼻祖因并住院。10月22日,经患者同意,双方签署了手术协议,被告为原告进行了手术。病人在手术当天下午4点10分被送往病房,因抢救无效而死亡。在审判过程中,被告觉得病人的死亡是由术后不可避免的疾病引起的,他没有错过行为。在诉讼中,委托法医鉴定后,案件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同时指出医院存在严重不足:包括术前病情解释、术后可能出现的问题、术后变化、重病告知家属、不利救援措施等。人民法院认为,虽然被告的行为不是医疗事故,但被告在整个治疗过程中存在严重不足。虽然手术不是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但其行为对患者及其家属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身心伤害,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最后,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各种合理损失112632元。

上述两种情况有许多相似之处,但判决结果有很大差距,因为这两种情况适用于不同的法律依据。

2002年4月4日,国务院发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属于行政规定,对妥善处理医患纠纷,保护医患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在医疗赔偿纠纷案件中,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决定了不同的法律适用。由于规定医疗事故范围不能涵盖所有医疗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注重民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医疗机构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确实导致患者人身伤害,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仍应按照民法典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医患冲突的本质特征和当事人主张诉讼权利的选择

以上表明,医患矛盾是服务协议的一种特殊形式。患者到医院登记,医院治疗,双方形成合同关系,但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不同于一般服务合同纠纷,具有独特性。这表明了以下两点。首先,对医院承担强制缔约责任。治疗和拯救人员是医生的责任,所以只要病人来看医生,医院就必须对病人进行治疗,医院没有权利选择病人(这必须选择专科医院和医院进行初步治疗后的病人)。二是服务协议内容的不确定性。一般合同内容明确、唯一,但医疗服务合同不同。当然,病人看医生,希望自己的病情恢复或得到基本控制,但没有医疗服务机构能承诺药物治疗或某种疾病治疗。正是上述医疗服务合同的强制性和不确定性是医患冲突的内在原因。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合同关系中因一方违约造成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违约责任,这是法律理论上的问题。但只能选择这两种权利中的一种。在医患冲突中,经统计分析,患者通常根据医疗合同内容的不确定性和赔偿范围的普遍性,选择向医院提起侵权诉讼。

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中证明责任的一些问题

如果证据是当事人能否胜诉的关键,那么证明责任就是诉讼的生命线。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的,应当承担败诉的风险。在一般侵权案件中,受害人通常会证明侵权人有过错,即“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法律对医患之间的不平等、证据的产生过程、证据之间的距离、举证能力等因素作出了特别规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医疗机构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也不会有医疗过错。”本规定实施之初,医疗纠纷案件显著增加。笔者认为,在如何正确理解本规定时,应注意以下三点:

首先,并不是说原告在医疗纠纷案件中不承担任何证明责任。医院只负责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逻辑关系以及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的证明责任;作为原告,患者仍需承担部分证明责任。例如,原告首先需要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医患矛盾,然后确认损害结果的发生和损害范围的大小。

第二,并不是说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医院将病人的病历带到法院,完成了自己的证明责任。目前,医疗机构通常认为其提交病历履行了证明责任,因此拒绝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启动带来不便。由于医疗行业高度专业,医疗机构向法院提交了病历,只履行了部分证明责任,但没有履行全部证明责任。因此,一方面,患者主张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有过错,应积极申请技术鉴定;另一方面,为了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医院也应主动要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三,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病历都应该由医院提供。根据目前流行的诊疗常规,门诊病历指南(俗称小病历)需要由患者自行保存,除非是住院病历或大病历需要由医院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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